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建住房〔2023〕2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海南农垦改革、推进农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有序做好垦区职工、居民危房改造补助工作,支持垦区职工、居民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制度,构建垦区危房改造常态化、长效化支持机制,持续推进垦区危房改造,妥善解决垦区职工、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
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家庭,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已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在职职工家庭,且其垦区内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
1.职工、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省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的;
2.职工、居民家庭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3.职工、居民家庭成员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已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其垦区内唯一住房又变成C、D级危房的除外)。
(二)垦区范围
本通知中的垦区包括以下区域范围:
1.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2.农垦移交市县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3.市县办农场和镇办农场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4.其他纳入居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
三、房屋危险等级鉴定
垦区危房鉴定参照农村住房鉴定技术导则执行。各市县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统一开展垦区危房鉴定工作。
四、改造方式
垦区危房改造方式主要为统建住房、个人重建住房(包括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下同)和修缮加固三种,以统建住房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除并场队、难侨队以外原则上不再鼓励职工、居民自建住房。各市县应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和本市县制定的实施细则,指导垦区职工、居民选用合适方式实施危房改造。
五、补助标准
根据垦区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等情况,合理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修缮加固改造以实际工程量计算,采取统建住房或个人重建住房方式改造的按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其中D级危房户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C级危房户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原已领取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的职工、居民,符合条件再次申请进行改造的,应扣除原已领取的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各市县要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构建垦区职工、居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等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六、建设标准
垦区职工、居民实施危房改造拆除重建的个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垦区统建住房建筑高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遵循垦区群众自愿、政府支持、精准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民主评议的阳光操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垦区职工、居民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
(一)开展垦区危房改造需求调查。各市县要加强工作统筹,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垦区危房改造需求调查,摸清下一年危房改造需求,组织居、乡镇、农垦企业对摸排需求情况进行初核,对符合垦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建立台账,于每年10月底前将垦区危房改造需求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下达年度垦区危房改造计划。根据各市县垦区危房改造需求调查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于次年3月前下达年度垦区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省财政厅按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根据年度垦区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组织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垦区职工、居民危房改造步骤。实施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精准确定补助对象。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垦区职工、居民自愿申请、居会议或居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和农垦企业审核、市县级审批对象确认程序,公示评议、审核结果,精准确定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切实做到不错不漏。鼓励各市县简化审批程序,居、镇、农垦企业、市县四级根据各自职责对垦区职工、居民申请进行核查、公示和审核批准。
(五)加强引导,采取适宜改造方式。采取统建住房方式的,市县政府应尊重职工、居民意愿,坚持安置先行原则,积极引导统建户向居民点撤并和集中安置居民点集中,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房屋征拆工作,统筹做好统建住房的规划选址、供地保障、资金筹措、施工管理、分配安置等工作。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方式的,应鼓励职工、居民采取聘请建设工匠(施工队伍)与发动亲帮亲、邻帮邻、居民互助相结合方式实施,以控制造价,降低房屋改造成本。属地政府要向垦区职工、居民推荐培训合格的建设工匠或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采取修缮加固方式的,应协调社会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采取统建住房或个人拆除重建方式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原则,按规定拆除原有危旧房,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六)推进垦区危房改造报建,加强风貌引导。统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后开工建设。个人重建住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和属地市县制定的实施细则全面实施规划报建。危房改造不得乱占耕地建房,原则上依法依规原址拆除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按规定报批,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在新房建成入住后拆除原危房,方可进行建设。各市县要主动做好服务,制定符合海南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建筑图集方案,并指导采用绿色、节能等新技术、新材料建设垦区房屋,引导形成垦区特色风貌。
(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采取统建住房方式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加强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垦区职工、居民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改造后的房屋要达到抗震设防和防御超强台风的安全基本要求,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保证改造后房屋正常使用安全和房屋竣工验收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
(八)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程序。统建住房竣工后,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办理验收手续。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竣工后,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建设主体(垦区职工、居民)、施工单位(工匠)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以及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逐户、逐项全面验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乡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样复验,并签字盖章确认。
(九)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垦区危房改造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下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财政补助资金可分批支付,开工建设后30日内,优先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职工、居民,剩余补助资金在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拨付。采取统建住房方式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在住房竣工交付后30日内拨付到职工、居民。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建立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垦区危房改造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垦区危房改造结果和完成情况在居、镇政府公示资料及照片,由乡镇政府统一造册存档。垦区危房改造完成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职工、居民档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各乡镇要配足配强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严密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二)做好全过程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强督导力度和加大督导频率,强化对垦区危房改造开工、竣工、入住、拆除原有危房等全过程监管。各市县要定期开展自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抽查、暗访,对问题突出的市县予以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廉政监督。各市县必须把廉政要求贯穿到垦区危房改造工作中,各个公示环节必须落实到位。设置举报信箱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群众的举报或投诉,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垦区职工、居民身上。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市县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和标语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科学建房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垦区职工、居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底前将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海南省垦区危房改造职工(居民)申请审批表
2.海南省垦区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
3.海南省垦区危房改造户(采取统建住房方式)档案目录
4.海南省垦区危房改造户(采取个人重建和修缮加固方式)档案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地址: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6/202401/34b10abfe6134dd0ad84331b558743a3.shtml?ddtab=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