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市政设施建设和园林绿化等相关审批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合事项
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含“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合并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办理,实现“六合一”,其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市本级管辖范围内市市政处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事项办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审查、联合踏勘及会商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住建局驻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发证,负责将全市所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相关事项纳入系统全程网办,实行全过程预警提醒和时限监督管理;市市政处负责对申请人申报的涉及占用道路、挖掘道路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市园林处负责对申请人申报的对涉及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或砍伐迁移树木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同时,市市政处和市园林处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现场核查、动态巡查,对未落实审批要求的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罚。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管辖范围情况和结合实际,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将作为一个事项纳入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和池州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同源管理维护,按照全市统一的办理标准,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式办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政务服务大厅之外单独办理上述已合并的任何事项,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和审批流程
(一)整合申请表单,合并申请材料。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确定的统一标准,对事项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进行整合优化,将合并前六个事项的申请表单整合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1),将所有申请材料按照“一套材料”进行整合优化精简,形成申请材料清单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取得的要注明免提交,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清单以外的任何材料。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清单组成一套卷宗,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运行。
(二)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分为收件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许可审批三个环节,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联合踏勘时限不计入),三个环节分别为0个、2个、1个工作日,对办理时限进行全程预警和监督,既考核整个事项的办结时限,也考核每个环节的完成时限。具体流程如下:
(1)【收件受理环节—时限0个工作日(1个小时内)】
1.收件。分为两种方式:方式一为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自行网上申报后,由各地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将申请材料在线分发给负责办理的审批部门受理人员;方式二为窗口申报方式。各地综合服务窗口收件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电子版录入工程审批系统,在线分发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人员。
2.受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待补齐补正后予以受理;符合条件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电子版申请材料分发给相关联合审查(联合踏勘)部门,进入联合审查(联合踏勘)环节。
(2)【联合审查(联合踏勘)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施工方案修改完善、召开联席会议时间,联合踏勘时间不计入)】
1.联合踏勘。行政审批业务部门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要求申请人指定专门人员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需要放线、验线的项目提醒其踏勘前做好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明确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确保按时派员参加联合踏勘,并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出具踏勘意见并签字。
2.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联合踏勘情况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汇总形成联合审查意见。
3.整改完善。联合审查意见一致通过的项目,直接进入许可审批环节。联合审查意见未一致通过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汇总存在问题或整改要求形成整改通知书,通过系统或综合窗口反馈至申请人进行整改完善。申请人完成整改完善后,仍需通过系统或综合窗口提报,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经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后还有问题再反馈申请人整改完善,直至全部符合要求,一致通过。往返超过3次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审批,退回申请人,重新按新办件申请。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过程中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3)【许可审批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联合审查意见一致通过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许可审批程序,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系统制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许可证》(详见附件3)。批准结果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自动推送给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三)统一证书格式。将原来六个事项的办理结果批复文件合并为全市统一格式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公章(电子印章),实行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同步制发,纳入电子证照库统一管理应用。
四、推行告知承诺
根据《池州市关于优化公用服务接入外线工程审批服务的通知》(池建审改办〔2022〕25 号)要求,供水供气接入施工和低压客户、10KV 普通用户的电力接入施工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工程,需要占挖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和涉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施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施工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内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1.累计开挖长度不超过200 米、宽度不超过1 米的;
2.采用顶管等非开挖作业方式穿越城市道路不超过20 米的,每一作业面小于10平方米,且不阻断车辆、行人通行的。
申请人申报时要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详见附件5),对项目施工组织作出相应承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或不实承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对于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作为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合并改革工作的落实,优化场景集成服务,编写相关服务指南和零基础模板,加强对企业申报人员和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帮办代办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严格按照线下“一窗受理”和线上“全程网办”的要求进行办理,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坚决不允许出现“体外循环”“隐性审批”和超时办结等问题。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园林部门会商,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合并后的审批工作,及时处理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堵点问题。市政和园林绿化部门要完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核查、动态巡查,对未落实审批要求的,及时纠正,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法规及时处理处罚。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政策解读,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增进企业、群众对改革措施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附件:1.审批申请表
2.办事指南
3.许可证(样本)
4.承诺书
)
附件2: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法规
二、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申请主体: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3.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5.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申请材料要求:
材料名称 | 类型 | 份数 | 必要性 | 来源 | |
1.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综合类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2.施工方案(内容应全面详细,包括施工措施、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 | 原件 | 1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规划批准文件(可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或其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规划文件。) | 复印件 | 1 | 涉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
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示意图,重要道路占用另附效果图一式二份 | 原件 | 1 | 涉及的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 示意图(要求清晰、准确) | 原件 | 1 | 涉及的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6.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 | 示意图,应标明项目所在地详细位置、树木位置(城市古树名木位置应使用2000 系精确坐标明)、绿地性质及尺寸、现状照片(面积较大的可使用天地图等最新遥测图片),如有需要可另附详细图表、图片等。 | 原件 | 1 | 涉及的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占用绿地、伐(移)树木方案 | 原件 | 1 | 涉及的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说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承诺现场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无需开展现场踏勘,压缩审批时限。
六、中介机构:暂无中介服务;
七、特殊环节
如有必要需进行现场勘察、专家论证(不超过5 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审核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 | 《受理通知书》《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0.5 个工作日 |
审核 | 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核,组织现场勘验,需要业务协助配合的与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 | 现场踏勘意见、专家意见 | 2 个工作日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不计入主流程) |
审批 | 根据审核及现场踏勘情况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科室制作决定文书 | 出具审批意见 | 1 个工作日 |
办结 | 审批流程完成,资料归档 | 出具办结意见 | 0个工作日 |
九、办理方式:
自办件,现场窗口办理或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办理
十、受理窗口: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住建类综合窗口;此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也可到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三、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期限:3 个工作日
十五、是否收费:否,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承诺按原标准进行修复。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工程审批系统
附件4:
告知承诺书
我单位(本人)承诺: 一、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证本申请所涉及内容及其他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好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项目实施等的公示和相关投诉解释工作,并严格按批准的范围、时限内依法实施。 三、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我单位自负全部责任。涉及其它部门事项的我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承诺在与相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实施占用绿地、苗木迁移及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工作,主动配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一是按占用绿地、伐(移)树木方案实施,按要求对迁移树木进行编号、挂牌,登记造册,对去向如实记录。移植后加强养护,确保成活。二是严格按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施工及恢复等措施。 我单位(本人)若不按以上承诺完成相关工作,自负全部责任,并依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依法接受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承诺人(签字):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