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水平,推动项目代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11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水平,推动项目代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管理,是指对代建单位具备满足项目规模等级所需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按照科学、标准、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单位专业能力标准,组织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国资、交通、水利、海洋、港口、市政园林等部门参与相关评价工作。区建设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五条 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结果可作为建设单位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专业能力标准
第六条 代建单位专业能力标准按照专业和类别设定(详见附件)。
专业分为房建、路桥、市政公用、港口、水利、海洋、园林绿化等,每个专业根据代建单位近三年代建业绩累计投资额、竣(交)工的代表性业绩、代建工作人员等情况分为甲、乙类别。
代建单位按专业类别组织实施不同规模等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代建单位同时满足多项专业能力标准的,可参加多项专业能力评价。
第八条 房建、路桥专业的代建业绩应为包含基础、主体结构等竣(交)工的项目业绩;港口专业的代建业绩应为竣(交)工的水运工程项目业绩。
第九条 代建单位使用装修、电力、通信工程等专项工程代建业绩参加专业能力评价的,评价结果应注明其专项专业能力。
第十条 代建单位近三年代建业绩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准;尚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可提供竣(交)工报告和概算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代建工作人员的工程管理经验包括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专业甲类代建单位,代建工作人员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其职称组成应具备以下专业:
(一)市政路桥、市政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职称之一;
(二)给排水、暖通、设备、热力、电力、通信等专业职称中的两种及以上。
第三章 专业能力评价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专业能力评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实施代建管理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
(四)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含企业和项目相应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管控以及技术、档案等管理);
(五)近三年代建业绩累计投资额及代表性业绩材料;
(六)代建工作人员信息(含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社保缴交证明等);
(七)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工作业绩证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证明;
(八)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建设部门对代建单位参加专业能力评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定。代建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属于国资部门出资的代建单位,参加专业能力评价前需征求市(区)国资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在核对材料时,可对提供的代建业绩、代建工作人员配备等情况征求交通、水利、海洋、港口、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需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意见的,由区建设部门协助汇总并反馈市建设部门。
市建设部门对符合专业能力标准的代建单位,在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取得代建专业能力评价结果的代建单位应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企业法人、代建工作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参加年度代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设部门取消其专业能力评价结果:
(一)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代建的项目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事故主要责任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且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
代建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或退出失信惩戒名单或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期满后,可重新参加专业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设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专业能力评价的,取消其专业能力评价结果,且一年内不能参加代建单位专业能力评价;
(二)因代建工作人员变化,未能满足相应专业能力标准的,限期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能满足标准的,变更或取消其专业能力评价结果;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代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的,取消其专业能力评价结果;
(四)首次参加并取得甲类专业能力评价结果的,在第一轮年度代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未达B等级及以上的,变更其专业能力评价结果;
(五)因自身原因要求取消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结果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因以上情形处理的代建单位,已承担的项目应继续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代建职责。
第二十条 市建设部门建立代建单位专业能力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数据,供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共享使用;取得专业能力评价结果的国有代建单位,其上级集团公司应对该下属公司代建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专业能力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已取得代建专业类别的代建单位保留其专业和类别,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代建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代建单位专业能力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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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址: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10/t20231010_27908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