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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优化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单位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19:49:35 本文标签:宁夏自治区 城乡建设 建筑施工 合格证书 建设厅 

宁建函〔2023〕1063号

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单位变更流程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程调整内容

原流程:个人申请及上传资料(填写申请表单,上传原聘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现聘单位备案劳动合同、现聘单位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原单位审核→现聘单位审核→现聘单位所在地住建局审核→自治区住建厅窗口终审。

调整后流程:个人申请及上传资料(填写申请表单,原聘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现聘单位备案劳动合同、现聘单位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单且记录有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到账信息)→自治区住建厅窗口审核。

二、时间安排

自2023年12月11日0时起,按照调整后流程受理安管人员区内单位变更业务。调整时间点前提交的变更单位申请材料继续有效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有关事项

1.为确保流程调整稳妥有序,最大限度较少对企业和持证人员的影响,“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将在2023年12月4日至10日期间暂停申报区内变更业务。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务必在12月7日完成地级市主管部门审核流程,我厅行政审批窗口将于12月10日全部办结调整前申请件。

2.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务必于2023年12月6日完成企业审核,逾期未审核的,原流程自动终止,须在新流程启用后重新提交申请。

3.为便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强化行业监管效能,“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将为各级主管部门设置人员信息查验账号,探索设置人员异常信息预警功能场景。

4.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范办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手续,规范、完整填写申请表单,如实上传证明材料。对办理用人单位变更业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申请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咨询电话:0951-6982632(申报审批方面)

0951-8530962、0951-8530961(系统技术方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12/t20231207_4375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