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新增逾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24年3月21日,我省出台《青海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确定,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以及监管账户的开设;预售资金收存、监管额度的确定、监管额度内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名录。监管部门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
《办法》明确规定:“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的110%”,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市、县监管部门确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监管部门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更有针对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更为严格,预售资金安全也将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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