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关于邢台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20:58:23 本文标签: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邢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邢自房治〔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意向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二、登记条件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满足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相应业务的下列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同时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3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外省机构进冀承揽业务需按规定办理进冀备案登记手续);

(三)具有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四)具有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鉴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鉴定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社会综合信用状况良好;

(六)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登记材料

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申请书》,《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承诺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四)办公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证明;

(五)鉴定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及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六)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鉴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信息、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

(七)单位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八)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其他材料登记后不予退还。

四、相关要求

(一)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委托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实施登记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鉴定机构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登记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登记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鉴定机构出具登记证书、纳入《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在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已登记的鉴定机构要将登记证书,鉴定报告按有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五)已登记的鉴定机构停业、转业,变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取消、变更手续。

(六)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引导和推荐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坚决查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行为。

(七)鉴定机构首次登记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供社会择优选择。

登记办理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公园东街园林小区综合楼四层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 0319-2210116,0319-2229001。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16.50 KB 下载次数: 次]
点击下载文件: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doc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87.82 KB 下载次数: 次]
点击下载文件: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登记申请书.doc

来源地址:http://zjj.xingtai.gov.cn/xtfdc-160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