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滨湖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40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或开展检测业务的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跨地区检测机构和外埠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GB50618-2011)及我省检测管理有关要求,检查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等。
(二)检测工作质量。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测工作程序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档案的管理等。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产品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四)信息化应用。检查检测机构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检测数据上传以及检测人员应用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情况,重点检查见证取样检测管理平台的使用情况,试块(试件)在制样、验样、收样过程中使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对跨地区检测机构和进冀外埠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409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范围内注册或开展检测业务的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跨地区检测机构和外埠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企业自查(10月10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辖区内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照检查内容对检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二)市级检查(10月3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的检测机构以及本地工作重点,对辖区内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加强跟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整改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省级抽查(11月10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省级检查,主要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并随机抽取质量检测机构等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检查,督导企业自查。要持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检查过程中对涉及到当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可延伸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涉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问题的,一并严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二)加强宣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服务,为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创造良好环境。
(三)统一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完善档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检测机构认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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