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漳州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0日
漳州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缓解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过渡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和《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2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芗城区和龙文区(以下简称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发放的货币补贴,用于补助申请人在市场租赁住房,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提升其居住条件和质量。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租赁补贴,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原则,区政府根据当地住房困难群体和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的目标、范围、对象类型和计划。区住建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10月份确定次年的租赁补贴发放目标,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筹集租赁补贴配套资金,确保足额发放。
第五条 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及时下达租赁补贴资金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租赁补贴对象包括:符合申请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申请地辖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或个人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以及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等保障对象,且未获得实物配租或在规定轮候期内的待配租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在原有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同时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各类保障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特困人员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符合申请地现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条件,且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或个人。
(二)低保边缘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符合申请地现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条件,且收入(财产)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准入标准规定条件。
(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符合申请地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条件,其中:属在市区新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应毕业未满3年,且在申请地辖区就业时间满六个月,同时须缴交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即主申请人为非申请地辖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申请地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条件(在漳台胞,应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在漳就业创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经营证明)。
(五)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申请地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条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按照0.6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享受漳州市人才住房补助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第八条 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应统筹考虑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收入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租赁补贴标准额度。租赁补贴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每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
(一)保障住房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申请人为个人的,按1.4人计算。家庭成员保障住房面积合计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保障住房面积应扣除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
(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建局、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并报相应市直部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区住建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当地主城区市场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属申请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3;
2.不属于本条第1项保障对象,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申请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规定的人均低收入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申请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规定的人均低收入标准,超出部分在40%以下(含40%)的,补贴系数为0.8;超出部分在40%以上的,补贴系数为0.6。
第九条 每月补贴金额大于实际租房月租金的,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发。
第三章 申领流程
第十条 区住建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方案,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以及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工作和申请时间等制定租赁补贴公开申请批次,并将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申请批次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有效适配,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保障效率。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所在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到申请地住建部门或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申领租赁补贴材料:
(一)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主申请人持有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属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的,提供市区《房屋租赁合同》。
属第六条第(三)、(四)、(五)类对象的,提供经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市区《房屋租赁合同》或在漳州市住建局租售一体化平台上签订的市区《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国有租赁公司运营管理住房签订的市区《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房屋的坐落和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四)属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未享受漳州市人才住房补助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承租的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重点入户核查房屋租赁的真实性、安全性。经审核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在区住建部门指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补贴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及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相关情形。
保障对象拒签、逾期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由区住建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协议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年限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保障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对象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协议期满后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和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开始计发,由区住建部门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该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十六条 区住建部门编制本辖区租赁补贴名册和发放租赁补贴所需的资金,报市级住建部门审核后,由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由区住建部门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住建部门根据年度发放计划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计划,纳入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级从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对象信息管理,详细记录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领取租赁补贴、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发放、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约、处罚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区住建部门应对本辖区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建立复核机制,租赁补贴协议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年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已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入户巡查,巡查户数比例由区住建部门确定。
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查的,应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应当主动向申请地住建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保障对象须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申报变化情况,区住建部门按审核程序及时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确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部门应建立租赁补贴退出机制,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审核后的次月终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以租赁补贴形式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保障的,区住建部门可依据租赁合同,将保障对象租赁的市场房源纳入漳州市住建局租售一体化平台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区住建部门应加强保障对象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区住建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依法依规将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纳入住房保障限制名单和诚信体系平台。对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20〕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30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本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照原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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