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3〕4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委对《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京建发〔2021〕68号)中所列的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我委保留的12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部门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1 | 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报告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考核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
2 |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3 |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 行政确认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
4 |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 行政确认 |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
5 |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 住宅平房房产 测绘成果审核 | 行政确认 |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
6 | 出具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对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 |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4〕310号)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7 | 编制科技查新报告 | 对北京市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 科技查新机构 |
8 | 提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9 | 提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10 | 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 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 | 公共服务 |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
11 |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设计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第二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 |
12 | 工程勘察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第二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甲级资质勘察单位 |
来源地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fwgl/tzgg/436312967/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