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呼伦贝尔市住建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04:22:00 本文标签:建筑工程质量 呼伦贝尔市 城乡建设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屋建筑施工质量重大风险,治理排查建筑质量隐患,更好的提高监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开展差异化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工程、城建重点工程、保障房建设民生工程以及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绿色建筑等工程项目重点监管,加大监督巡查、抽查频数、实施全天候、无缝隙、全过程监管,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始终处于高标准质量监管受控状态。

(二)其他工程实施差异化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一类:A类(绿色)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A类项目:

1.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对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正常,日常检查、处理档案记录资料完整;

2.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在岗履责,施工现场管理及质量控制规范;

3. 现场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严格执行质量专项管理文件要求;

4. 近3年内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5. 近1年内没有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巡查中被记入不良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类:B类(黄色)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B类项目:

1.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对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正常,日常检查、处理档案记录资料完整;

2.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班子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控制良好;

3. 现场质量管理措施基本落实,严格执行质量专项管理文件要求;

4. 近1年内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5. 近半年内没有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巡查中被记入不良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类:C类(红色)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类项目:

1. 企业质量管理部对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疏于管理,无日常检查、问题处理档案记录资料;

2.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班子不健全、人员到位情况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控制;

3. 现场质量管理措施不落实,不严格执行质量专项管理文件要求;

4. 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5. 日常监督管理抽查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率60%以下;

6. 近半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7. 近半年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违法、违规处罚。

(三)强化施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质量的责任主体;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质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充实企业质量管理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内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

二、监管措施

(一)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是工程质量监管差别异化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具体类别划分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二)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住建部规定的监管内容、方式、频度和要求,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状况日常巡查,严格动态监管。

(三)对项目质量管理类别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公示结果,若主体单位申请调整质量监管类别,且符合调整要求,本着“为企业优化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原则,可依申请进行调整更新。

(四)对A、B、C三个类别项目的质量监管采用差别化管理方式:

A类项目的监管要求:

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监理企业每月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检验批验收由各责任主体自行完成,监管人员仅抽查检查执行情况,监管人员仅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分部工程进行监管监督。

B类项目的监管要求:

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上,监管部门按照现行监管监督方式执行。

C类项目的监管要求: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除执行现行的监管监督方式外,还将加大监管监督力度,并开展以下监管模式:

1. 直接列为预警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列为预警单位;

2. 监督巡查周期为10天,监督巡查频次增加100%,并增加现场实体抽检数量;

3. 所有的隐蔽工程验收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监管部门,责任监管人员到场监管监督验收;

4. 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经责任监管人员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监管部门须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进行抽查检查;

6. 质量隐患整改期间,必须暂停施工;

7. 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部门派人驻点项目,并且每两周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工程情况;

8. 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取消年度各级“评优评先”资格;

9. 连续两次被评为C类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建筑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坚持监管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在建工程项目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实体施工质量隐患,将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认真整改,及时消除质量隐患,纠正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对于严重威胁实体施工质量的重大隐患,将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以责令停工整顿,经复查消除重大隐患后方可复工。对于严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行为,将通报并配合调查取证,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制度工作方案。

2022年11月9日

来源地址:http://zjj.hlb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98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