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肥(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24):
本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丽建住保先告〔2024〕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
基于你及共同保障家庭成员林烨两人名下的车辆和你在两家公司中的累计出资额情况,根据相应时期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文件关于车辆和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的规定,你自2019年12月2日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另,你未支付自2021年4月7日起至今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已拖欠累计6个月以上。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第四十九条、《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以及相应时期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一、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凤凰城小区一区15幢202室的房屋(含33号柴间),并交还给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二、限你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2021年4月7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6032.3元;三、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起至房屋腾空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市场价格,目前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为726.9元/月,之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市场价格相应调整)。
你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丽建住保先告〔2024〕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应当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公告。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联系地址:丽水市大众街119号
联系电话:0578–2610507、0578–2610516
来源地址:http://jsj.lishui.gov.cn/art/2024/5/13/art_1229286672_5298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