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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22:08:45 本文标签:服务项目 住宅区 红黑榜 宿迁 物业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推动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是我市物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原则,积极落实“红黑榜”制度。

(一)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各区上报的项目名单进行抽查复核,确定公布全市“红黑榜”名单。

(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考核,上报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

二、评定基本原则

(一)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围“红榜”。

1.在物业服务日常管理中服务水平突出,业主满意度高的;

2.智慧物业信息平台“三费”收支专门账户运行正常,业主反映问题处置及时的;

3.物业管理服务中投诉处理及时,反映问题较少的;

4.经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黑榜”。

1.在主管部门检查中,小区物业综合服务、公共秩序、绿化养护、设施管理及维护养护等基础管理中服务不到位或排名靠后的;

2.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被省、市、区政府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处理不及时,未能有效化解矛盾的;

4.因物业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或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的;

5.宿迁市智慧物业信息平台未正常使用、投诉报修处理不及时、违规使用平台收支专门账户等方面的;

6.经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评定流程

(一)名单初审。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物业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结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日常管理信息及社会舆情信息、日常投诉等相关内容,经初审形成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季度“红黑榜”初选名单(详见附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至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名单确定。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红黑榜”初选名单,结合市级物业服务常态化抽查情况、日常监督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公布全市“红黑榜”名单。

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

四、评定结果运用

(一)列入“红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将在媒体推介、网站平台公开,并推送市级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中进行公示;

(二)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宿迁市物业服务项目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在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中有优先资格;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三)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企业,限制参与本年度重大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对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并增加常态化检查频次。

附件: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初选名单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红黑榜”初选名单表

一、“红榜”名单

序号

所在

区域

所属

街道

小区名称

物业企业名称

上榜理由

1

2

3

二、“黑榜”名单

序号

所在

区域

所属

街道

小区名称

物业企业名称

上榜理由

1

2

3

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来源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tzgg/202401/9c59a4aea5a849cd8b9ac194cdd94eb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