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经研究,决定对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运行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停运行信用评价系统。自2023年12月14日0时(北京时间,下同)起,信用评价系统暂停运行,暂停受理相关企业的资料及业务,正在办理中的业务同步暂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信用评价指标。
二、暂停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鉴于信用评价系统的暂停运行,2023年12月14日0时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招标文件执行。2023年12月14日0时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暂停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开展的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遇上级部门出台类似相关政策文件的,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汉锋,33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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