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青建罚催字〔2022〕15号
青海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建罚决字〔2022〕15号),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到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46581.78元,后期由于你单位经营状况不善向我厅申请分期付款缴纳罚款,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第一、二期分期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到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46581.78元。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
联系方式: 0971-6103265
邮政编码: 81000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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