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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六安市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发布日期:2024-06-09 02:43:28 本文标签:公共服务 六安市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实施机构服务对象备注
1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公共服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市住房发展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
2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公共服务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八章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市住房发展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公共服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市住房发展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4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公共服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市住房发展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市住房发展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7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公共服务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8白蚁防治公共服务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公共服务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4.《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标〔2022〕63号)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造价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及造价师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公共服务《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法人
11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2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根据2019年3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局质量安全管理科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公共服务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信息公开公共服务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80号)

2.《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公民▲15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公共服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公民、法人、社会组织▲1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公共服务《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第六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局建筑市场科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公共服务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标〔2016〕133号)第二条:加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第二条: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8新型墙体材料宣传公共服务《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市建筑产业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19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培训公共服务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市建筑产业中心公民、法人■20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公共服务《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市建筑产业中心公民、法人■21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公共服务《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市建筑产业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22散装水泥技术培训公共服务《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市建筑产业中心公民、法人■2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查询公共服务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我厅委托审批事项审查通过的,发给由我厅统一编号和盖章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证书打印和使用管理,执行我厅统一管理规定。对企业申报资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原因告知企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局房地产管理科公民、法人、社会组织■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证书遗失补办公共服务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一、委托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委托审批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核准,全部委托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就委托事项与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委托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落实委托事宜,授权实施。

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申报审批房地产类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函〔2015〕934号):二、房地产各类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资质证书换发,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和广德、宿松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4.《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服务指南>的通知》(建办发〔2017〕1号):五、实施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六、受理条件(二)二级资质。

5.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房地产开发企业■25公共租赁住房服务公共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26直管公房租赁服务公共服务《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住房保障中心承租人■27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评定公共服务《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评选表彰办法》(六建质函〔2016〕560号)第二条:六安市建设工程”皋城杯“奖(以下简称”皋城杯“奖)是我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其评选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皋城杯“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皋城杯“奖评选管理工作,由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法人■28”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评定公共服务《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六建质函〔2021〕173号)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以下简称”标化管理工程“)是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好,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是对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标化管理工程“评选工作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具体组织”标化管理工程“的评选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化管理工程的申报初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法人■29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公共服务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三)项: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2.《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向工程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再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调解。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建设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3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市级核定)增加副本公共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二款: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法人■31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发布服务公共服务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32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发布公共服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市住房发展中心公民、法人、社会组织■3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发公共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法人■3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注册、证书遗失补办转报及证书发放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公民■35建筑施工安全投诉处理公共服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36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的初审转报公共服务《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管〔2008〕129号)第八条:”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七、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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