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房〔202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房〔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经批准建成的既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租房。商业办公用房应以地块、楼栋(梯)或完整楼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楼栋为改建单元(在不影响保租房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原有部分商业等用房可根据需要保留)。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申请改建保租房。
二、改建主体
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如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三、改建原则
(一)权属合法。申报项目应为用地及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二)性质不变。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项目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三)规模适当。改建后保租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原则上单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四)房屋安全。改建项目的房屋结构应当安全牢固。改建主体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并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的技术标准。日常消防维护管理应符合消防救援部门相关要求。
(五)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
(六)设施配套。改建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改建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按层改建的项目经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认定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应当实行抄表到户;不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应当实行分户计量。改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含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应当符合我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要求。
(七)以下情形不得申报改建: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已纳入近五年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兑现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属文物建筑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改建的;存在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四、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改建主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改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项目审批。由属地住建部门及时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教育、文旅、卫健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审核通过的,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属地住建部门出具《保租房改建项目认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市保租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保租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三)组织实施。改建主体凭《保租房改建项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向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1.工程规划和用地手续。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核定改建项目外立面设计、总平布置及其他必要的规划设计控制条件。改建项目不涉及变更土地权属及性质,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改建主体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进行施工图设计,需要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应按要求进行鉴定。施工图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3.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督。对于限额以上的工程,改建主体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4.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改建工程竣工后,改建主体应向受理单位申请验收。由受理单位组织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具体执行参照《漳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漳建审〔2022〕1号)。
(四)运营管理。改建后的保租房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重点面向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配租。运营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租金标准按我市保租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房屋出租后,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中心城区租赁备案同时推送属地住建部门),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监管。
(五)期满管理。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运营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续期;不再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提前3个月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并通知各承租人。
五、监督管理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项目建设运营加强监管。住建部门应牵头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改建、违法建设、未落实保租房政策规定等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终止改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取消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改建保租房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改建保租房项目申报表
3.改建保租房项目联审内容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