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审核意见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提出电子申诉材料(内容:①申诉申请;②详细补充材料),并于2023年10月12日17时前在系统中提交至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咨询公示意见请至州政府政务管理局3楼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窗口),逾期不予受理。咨询审查意见、递交申诉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时应带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本公示仅为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各行政许可申请人警惕不法人员假借许可审查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不详之处可拨打电话咨询。
(公示期: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12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事项 | 审查意见 | 备注(不同意的理由) |
1 | 宁南县金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宁南县宁远镇码口村十二组(原长运水泥厂内) | 谭友林 | 首次申请预拌混凝土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不同意 | 1、所有技术工人职称填写有误; 2、实验室缺少部分技术装备发票(压力机、混凝土非破损检验设备、外加剂试验设备、渗透仪、恒温恒湿养护箱); 3、未上传工作标准规范(1.有相应的管理制度;2.试验资料齐全完整;3.有齐全的试验标准、规范及试验方法;4.试验和取样送检制度;5.试验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制度;6.数据审核签字制度;7.试验数据等文件签发、保管、查阅、存档制度;8.安全管理制度;9.计算机管理制度;10.设备、仪器保管、使用和校正制度。); 4、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职称待核验; 5、机械设备发票待复查; 6、待现场踏勘。 |
联系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3楼)
邮 编:615000
联系电话:0834-2167464。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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