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推进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19部门联合印发的《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辽环发(2023)43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现就进一步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及胶粘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要求
自2024年3月1日起,锦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符合VOCs含量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20)、《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8-2019)、《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限值要求(详见附件)。
二、实施过程监控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清晰标明涂料和胶粘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涂料和胶粘剂的VOCs含量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三、纳入建材管理
新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生产企业按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相关要求,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在市政务服务网上申领《建筑工程应用材料及产品登记证》。
四、落实进场检验
1.查验资料。涂料及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无涂料和胶粘剂的出厂合格资料、《建筑工程应用材料及产品登记证》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开展抽测。涂料及胶粘剂进场后,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送样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VOCs含量抽测,抽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高VOCs含量涂料及胶粘剂当即采取清退措施。同一种品牌、规格的涂料及胶粘剂应至少抽测一组样品。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低VOCs含量涂料及胶粘剂宣传推广工作,加强施工图审查、进场验收环节的监督抽查,加强对辖区内涂料及胶粘剂使用情况的监管,如发现使用不合格涂料及胶粘剂,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建筑涂料及胶粘剂VOCs含量要求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
来源地址:http://zjj.jz.gov.cn/info/1012/9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