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工作,不断推进全市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稳步提
升,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的评价。
第三条 开展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
二、评价过程“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择优评选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认定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安全可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施工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按规定重新报审;
三、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质量行为规范;
四、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与市内同类结构工程相比在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安装预留预埋、质量特色、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等具有先进性;
五、有质量管理目标和创建市结构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
第六条 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8000m2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8000座以上的游泳馆,300座以上的影剧院;其他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m2(区、开发区6000m2)以上,群体建筑面积在15000m2(区、开发区 10000m2)以上;
三、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m2(区、开发区8000m2)以上,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区、开发区15000m2)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桥面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路面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绿化带及人行道);
(二)单跨跨度在30m 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长度在800m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四)日供水在20000t 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20000t 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五)日处理在200t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六)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
第七条 建设规模达不到以上要求或不属于以上类别,但科技含量高、设计理念先进、施工工艺新颖、社会效益显著的民生工程,能代表行业建设领先水平并具有重要意义,经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可以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的工程;
二、天然地基(含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未做地基(静)载荷试验;桩基工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施工及检测;工程桩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桩身完整性、桩基承载力等检测;
三、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存在加固补强的现象;
四、工程结构出现超过设计及规范允许的裂缝、有严重的质量缺陷;
五、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变形观测、变形观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
六、未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数量及间距、楼板厚度、后植筋拉拔试验等)、结构实体检测未执行设计及规范要求或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
七、保密工程或主体结构已隐蔽,无法进行施工质量评价的工程;
八、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安全等级事故,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
九、除不可抗力导致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
十、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的工程;
十一、申报工程所在企业一年内在鄂州市发生过较大(或2 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原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 评价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结构优质工程评价采取分批评价,具体按项目申报情况而定。
第十条 申报程序
市结构优质工程申报形式为纸质申报。申报单位网上下载打印申报表,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汇总成册,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一、鄂州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建设工程(深基坑、超高超限、抗震等)专项设计审查批准书;
七、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
八、工程结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筑沉降观测(最近一次)报告;
九、地基验槽记录;
十、桩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十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十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十三、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十四、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主要工序、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图片5-10张,包括地基基础、地下室结构成型图片、结构一层(或标准层、屋面层)的钢筋绑扎、柱(剪力墙)竖向构件、梁板结构、砌体砌筑成型等图片。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的所有数据、签字及印章、时间等必须清晰,全部内容填写必须准确无误;
二、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有效及真实性负责,若经评审机构初审、复审、核查发现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现场评价之前,不得进行隐蔽或装饰,如遇特殊情况,部分结构在核查之前需进行隐蔽或装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装饰。
第十四条 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可向市建筑业协会书面申请分段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十五条 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单位报送的《鄂州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申报表》和资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同意受理并组成专家评价组,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鄂州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
二、经图审合格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和方法
一、评价内容
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包含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两个部分。每个评价部分可进行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允许偏差、观感质量四个项目评价。
二、评价方法
(一)性能检测:检查性能检测报告。根据检查项目检测指标是否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将判定结果分为两档:一档为 100%的分值;二档为 70%分值;
(二)质量记录:检查材料、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检报告、施工记录及施工试验等资料。根据检查资料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情况,将判定结果分为两档:一档为100%的分值;二档为 70%分值;
(三)允许偏差:现场抽查测点进行检测,根据测点实测值满足规范规定值的统计评定情况,将判定结果分为两档:一档为 100%的分值;二档为 70%分值;
(四)观感质量:现场核查实体质量情况。现场随机抽查实体质量,根据检查点的质量统计评定情况,将判定结果分为两档:一档为 100%的分值;二档为 70%分值。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包括工程概况、质量目标、施工组织机构、施工重难点、主要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与质量验收情况、质量特色等);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技术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专家对工程质量和资料方面的问题进行质询;专家组汇总、反馈评价情况;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
一、评价指标: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等;
二、指标权重:地基与基础工程权重为0.2;主体结构权重为0.8。主体结构所包含的各项子分部内容,应根据其所占工程量比重及重要程度,按比例分配权重;
三、等级标准:综合指标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推荐进入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结果审定环节。
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结构优质工程评价
一、桥梁工程
(一)评价指标: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二)指标权重:地基与基础工程权重为0.4;主体结构工程权重为0.6;
(三)等级标准:综合指标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桥
梁工程,推荐进入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结果审定环节。
二、道路工程
(一)评价指标:路基工程、基层工程;
(二)指标权重:路基工程权重为0.4;基层工程权重为0.6;
(三)等级标准:综合指标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道路工程,推荐进入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结果审定环节。
第五章 评价结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评审会,确定市结构优质工程获评名单。评委会由质监部门、骨干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3-5名组成,每次更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评价审定程序
一、评价组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书面评价报告,提出每项工程的评价意见及建议;
二、评价审定专家对评价报告和每项工程评价结果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
三、投票确定评价结果,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及以上总票数的工程评价结果拟定为市结构优质工程;
四、市建筑业协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公 布评价结果;
五、对在公示期间,因工程质量等问题被实名举报,需进一步核实的项目,由市建筑业协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为市结构优质的工程,由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区、开发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激励制度,对于通过获评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中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积极配合专家评价组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获评“鄂州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如发生质量问题投诉或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一经核实,将从获评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区、开发区对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八条 评价及审定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从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内除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鄂州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附件:申报单位(章)
鄂州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工程属地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工程类别 | 结构类型 | 地下层数 | 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地上层数 | |||||||||
总高度 | 是否超限 | 最大跨度 | |||||||
合同开工时间 | 实际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基础验收时间 | 主体结构验收时间 |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建造师编号 | |||||||
企业申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质量监督机构(或住建管理部门) | 建设单位 | ||||||||
勘察单位 | 监理单位 |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
分包单位 | |||||||||
工程结 构简况 及施工 质量特色 | |||||||||
建设单位推荐意见: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推荐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 ||||||||
所属市直、区、 开发区住建管理 部门意见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住建部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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