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法律顾问服务
(二)期限:自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采购数量:1家
(五)项目限制最高价:112097.00元
(六)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采购需求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为我局在行政过程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就我局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问题,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或提供法律意见(含书面意见);
3.审查我局内部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制度文件等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4.审查我局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内容合法性;
5.为我局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6.代理涉及我局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案件和法律程序,处理与之有关的法律事务;
7.根据我局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参与会议事项的审议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含书面意见);
8.委派一名律师提供不少于每周一日的驻地法律咨询服务。
供应商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服务费用包干在常年法律顾问费中,不再就任一单项另行收费。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以顾问团队形式为我局开展服务工作,顾问团队应包含不少于5名律师,顾问团队中应当由具备住建领域专业背景的律师。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担任我局主要顾问律师,主要顾问律师执业年限不少于10年、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同时根据我局的实际业务工作需要,协调适配相应专业的其他律师协助主要顾问律师开展工作。
2.对我局的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委托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其他涉法文件等事项需出具正式书面意见;一般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
3.能根据我局工作需求及时处理其他法律相关事务。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供应商须为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具备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分所且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
(三)供应商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具备为行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提供在近3年的业绩证明,即3年内担任贵阳市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大、中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以法律服务单位提供的合同为准,否则不予认可。提供近3年来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类型统计。);
(四)供应商所指派的顾问团队中应当有具备住建领域相关的专业背景的律师(提供具备住建领域相关专业背景的佐证,如获得住建领域相关的学位、资格证书;担任过住建领域相关的专家、讲师等。);
(五)供应商应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担任我局主要顾问律师,主要顾问律师执业年限不少于10年、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且拟委派的顾问律师有10年以上在贵阳市住建领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战经验(提供拟指派的顾问律师姓名、资历证明性文件参与过的贵阳市城建领域法律服务事项名称)。
(六)根据我局的实际业务工作需要,能协调适配相应专业的其他律师协助顾问律师开展工作,且服务方案内容满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法律服务范围的要求(提供承诺证明文件)。
四、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要求
(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提供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四)提供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近三年的业绩证明,即三年内担任贵阳市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大、中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以法律服务单位提供的合同为准;
(六)提供近三年来承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类型统计(供应商应对其统计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印章);
(七)提供供应商拟指派作为此次服务顾问团队人员的简历、律师执业证、业绩证明文件、具有住建领域专业背景的印证文件;
(八)提供供应商拟指派的主要顾问律师资历证明性文件及参与过的贵阳市城建领域法律服务事项名称;
(九)服务方案(格式自拟,根据对本项目服务需求的理解,撰写项目服务的实施方案)及服务报价(格式自拟);
(十)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模在50人以上的供应商,应当以具体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团队递交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要求
(一)报名与递交资料和时间:2024年3月2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报送响应文件一式五份;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相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二)报名与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03办公室(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SOHO办公区G座)。
(三)联系电话:0851-85813825。
六、公告期限
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 (3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本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联系方式同递交响应文件联系方式。
来源地址:http://zhujianju.guiyang.gov.cn/zfxxgk_5618855/fdzdgknr_5618858/gsgg_5618880/tzgg/202403/t20240327_83999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