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5项人民防空标准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2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省人防办《关于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等6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粤人防办〔2021〕37号)中关于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第三方检测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要求
在我市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中,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平台可查询;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可查询。
二、信息化管理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需按要求录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纳入统一管理。
三、质量管理要求
(一)自发文之日起,防护设备产品进入工程现场时,监理单位应查验防护设备的唯一性标识、产品试验(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无产品试验(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不得进入工程现场安装验收环节。
(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能力资质认定的单位对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人防检测工作,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均应保存在本地办公场所。落实签署报告人员责任负责制,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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