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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住建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03:47:32 本文标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业协会,市管项目: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3〕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闽建筑〔2023〕7号)等两份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核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及时督促予以补办;发现提供虚假担保的,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予以处罚;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可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同时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提请本地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

二、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23〕7号)要求,依托省级实名制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合同签订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程序,公平、公正开展评价,确保评价质量。

三、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市行业协会要抓好两份文件的宣传贯彻,确保将文件精神落实到各个企业和各个项目部。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3〕4号)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闽建筑〔2023〕7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闽建【2023】4号省住建厅_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3】7号省住建厅_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