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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清远市施工合同签订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15:22:28 本文标签:清远市 施工 合同 签订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保障各发包人、承包人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合同签订工作制定如下指引。

一、推广应用国家、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多年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水利部发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对等、内容完整、条款齐备、符合交易习惯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同时,为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提供了便利的统一渠道,住建部近年上线了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网址:https://cont.12315.cn/),汇集了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设计等常用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为保障各发包人、承包人合法权益,建议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参照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二、细化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为贯彻落实我市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等监管要求,根据司法部门有关意见,建议合同当事人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一)司法实践方面

1.增加风险提示条款。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践情况,“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有可能存在无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以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违约”章节中,增加本风险提示条款并加粗提醒。

2.自行约定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核期限,并加粗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28天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因发包人没有充分注意通用条款的该内容,导致未在28天内提出异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直接按照承包人报送的价款进行认定,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发包人应高度注意此款约定,与承包方自行约定审核期限,及时履行审核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鉴定。

3.释明仲裁效力,增加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为避免当事人诉累,释明仲裁—裁终局的争议解决优势,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在签订合同时可增加“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仍无法解决,或者未就前述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裁终局,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向人民法院起诉(两审终审)”条款。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面

1.工程预付款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将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

2.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1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担以下风险后果: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资保证金。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存储现金,或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办理出具以农民工工资为被担保内容的担保保函,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人工费用拨付。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应对人工费用拨付日期、拨付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进行约定(示例:人工费用按签约合同价的xx%计算,按月平均单独申请支付,按合同工期共分xx个月或xx万元/月,于每月xx日前拨入约定的本项目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分包单位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

5.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房屋和市政项目要全员施行实名制考勤打卡,交通、水利项目要落实实名制考勤。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7月至本指引发布前订立的施工合同,应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来源地址: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jj/zwgk/bmwj/content/post_1863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