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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06:43:39 本文标签:钦州市 保障性 配售 住房 

市直及驻钦各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现对各单位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配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并且实施封闭管理的住房。

2.准入条件。在本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职工家庭,并且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3.保障面积标准。目前国家标准是:科级以下的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05平方米。

具有中级职称以下知识分子70平方米,中级职称90平方米,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4.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工薪收入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基本覆盖土地价款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5.退出管理。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工薪收入群体购买的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二、填报要求

1.请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对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的职工家庭进行摸底调查。

2.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单位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的职工家庭进行摸底调查。

3.请相关单位于5月31日前将调查结果报送我局。

联系人:黄伟,电话:3685878,邮箱:qzsfgb@163.com。

附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xlsx

来源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85043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