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4〕34号),下达我市第二笔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7.24万元,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的函》工作要求,我局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及第一笔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拟将该笔7.24万元资金分配给兴宁市,用于该市解决发放租赁补贴存在的资金缺口问题。
现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8日—2024年6月3日(公示期7日)
附件:2024年第二笔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分配方案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住房保障科/张晓满,联系电话:2241708,
电子邮箱:mz22417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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