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政府采购代理备案公示是指宿迁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条例》
《宿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备案对象
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
经依法设立,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三、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 具有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5. 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专业人员条件
1. 至少具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人员;
2. 专职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政府采购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 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
1.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 财务状况良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3.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备案材料
1. 《宿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5. 专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及主要内容;
8. 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书面声明;
9.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备案程序
1. 申请。申请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宿迁市财政局提交备案材料。
2. 审查。宿迁市财政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3. 公示。宿迁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宿迁市财政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宿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六、备案公示内容
宿迁市财政局通过宿迁市政府门户网站、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已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信息:
1. 机构名称;
2. 机构地址;
3. 联系方式;
4. 法定代表人;
5. 备案登记证书编号;
6. 备案登记日期;
7.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七、备案有效期及变更
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 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宿迁市财政局申请重新备案。
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宿迁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监督管理
1. 宿迁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 宿迁市财政局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九、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意义
宿迁政府采购代理备案公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
1. 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通过备案公示,可以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高代理服务质量。
2. 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备案公示可以有效防止不具备条件的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
3.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备案公示可以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选取合适的代理机构,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4. 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备案公示可以增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二、词条解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根据委托协议,办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事宜的行为。
备案登记证书:是指宿迁市财政局颁发给符合备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证书,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定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