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近年来越来越重视资源配置和公共政策实施的合理性,公开招标作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日益受到重视。为了保证招标公告公示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15年2月13日正式施行,规定财政部门的大型工程公开招标必须遵循“招标公告公示办法”,以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结果。
招标公告公示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招标公告的公布渠道、公正性、公平性、不得就招标文件私下对外出售以及有关部门在审查中的行政、监督等,具体包括:
1. 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刊、网络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文件签发时在本部门内公示。
2. 必须妥善安装招标文件,除了招标报告和招标书之外,还应有相符的评标办法、资质认定标准、履约保证金及报价书等。
3. 招标公告不得就招标文件私下对外出售,在审查招标文件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和监督。
4. 在审查投标文件过程中,各投标单位可申请将所有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交接至有关采购机构,并要求严格保密,以免受到任何影响。
5. 对于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抢先投标时间及报价要求,才能参与抢先投标。
6. 在评标环节,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参与评标的测评小组一定的技术服务保障,并严格遵守评标程序,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客观性。
招标公告公示办法的实施,既能确保公开招标的公正公平,又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采购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受到影响的群体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获利机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法》
招标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手段,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其用意在于通过向广大市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严格执行相关条例,使参与投标的武装力量得以合理分配、维护市场公平,以求较优结果。为配合这一发展需要,我国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法》,以保证招标信息的准确宣传、真实反映、有效发布,使招标及公示事项能更有效地实施。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法》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报道、招标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等渠道进行发布;公示信息应当在招标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等渠道进行发布。对于重要的成果质量保证信息,应在招标公告上体现;对于经常变化的信息,可以在招标网站上及时更新。
为了有效宣传招标信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法》还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将招标信息公布在有影响力的报刊、电台、网站和杂志上,对投标者进行精准宣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主办大型招标信息展会、参加投标聚会等活动,更好地发挥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的作用。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法》是贯彻政府招标政策,促进招标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它客观规范了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发布的流程与方式,有助于招标公平公正,实现招标公告目的,为招标事业的正常开展提供宝贵的保证。